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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五襄二十二年尽二十四年 (第2/10页)
栾氏,将安用之?小所以事大,信也。失信,不立。君其图之!”弗听。退告陈文子曰:“君人执信,臣人执共,忠、信、笃、敬,上下同之,天之道也。君自弃也,弗能久矣。”为二十五年齐弑其君光传。九月,郑公孙黑肱有疾,归邑于公。黑肱,子张。肱,古宏反。召室老、宗人立段,段,子石,黑肱子。而使黜官、薄祭,黜官,无多受职。祭以特羊,殷以少牢,四时祀,以一羊。三年盛祭,以羊豕。殷,盛也。 [疏]注“四时”至“盛也” ○正义曰:少牢馈食礼者,诸侯之大夫时祭之礼也。是时祭用少牢,今公孙黑肱使黜官薄祭,故时祭用特羊,殷祭乃少牢。诸侯之大夫止用少牢。而《礼器》云:“君子大牢而祭,谓之礼。匹士大牢而祭,谓之攘。”郑玄云:“君子谓大夫以上。”是大夫之祭有用大牢时也。又《杂记》云:“上大夫之虞也少牢,卒哭成事,祔,皆大牢。”据此二文,大夫得用大牢者,《礼器》之文,据天子大夫故也。《杂记》据丧祭故进用等。《士丧礼》士遣奠用少牢是也。大夫无禘祫,而而云殷三年祭者,《礼记》言大夫有善于君,祫及五世。是大夫有功或得禘祫也。刘炫云:“《礼器》云:‘君子大牢而祭谓之礼,匹士大牢而祭谓之攘。’郑玄云:‘君子谓大夫以上。’是大夫祭有用大牢时也。《杂记》云:‘大夫之虞也皆少牢,卒哭与祔皆大牢。’丧祭有大牢,明吉祭亦有也。此言特羊,必是时祭,殷以少牢,明是三年一为大祭,犹天子诸侯禘也。礼,大夫时祭少牢,大祭大牢,今黑肱全减之盛也。” 足以共祀,尽归其馀邑。曰:“吾闻之,生于乱世,贵而能贫,民无求焉,可以后亡。敬共事君,与二三子。生在敬戒,不在富也。”已巳,伯张卒。君子曰:“善戒!《诗》曰:‘慎尔侯度,用戒不虞。’郑子张其有焉。”《诗·大雅》。侯,维也。义取慎法度,戒未然。○尽归,津忍反,凡此例可求,故特音之。 [疏]“诗曰”至“有焉” ○正义曰:《诗·大雅·抑》之篇。侯,维也。言谨慎尔身,唯在依法度,用此以戒不亿度之事。郑子张其有此诗之义焉。言生在敬戒,是慎法度也。贵而能贫,是戒不虞也。 冬,会于沙随,复锢栾氏也。晋知栾盈在齐,故复锢也。○复,扶又反,注同。下复使、下注复生、不复行皆同。栾盈犹在齐,晏子曰:“祸将作矣!齐将伐晋,不可以不惧。”为明年齐伐晋传。 楚观起有宠于令尹子南,未益禄而有马数十乘。言子南偏宠观起,令富。○数,所主反。乘,绳证反。令,力呈反。楚人患之,王将讨焉。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,御王车者。王每见之,必泣。弃疾曰:“君三泣臣矣,敢问谁之罪也。”王曰:“令尹之不能,尔所知也。国将讨焉。尔其居乎?”问能止事我否?对曰:“父戮子居,君焉用之?泄命重刑,臣亦不为。”漏泄君命,罪之重。○焉,于虔反,下焉入同。泄,息列反,又以制反。王遂杀子南于朝,轘观起于四竟。轘,车裂以徇。○轘音患。竟音境,下同。子南之臣谓弃疾:“请徙子尸于朝。”欲犯命取殡。○殡,必刃反。曰:“君臣有礼,唯二三子。”不欲犯命移尸。三日,弃疾请尸,王许之。既葬,其徒曰:“行乎?”行,去也。曰:“吾与杀吾父,行将焉入?”曰:“然则臣王乎?”曰:“弃父事雠,吾弗忍也!于事是雠,于实是君,故虽谓雠,而不敢报。○与音预。杀如字,一音试。遂缢而死。传讥康王与人子谋其父,失君臣之义。○缢,一赐反。复使薳子冯为令尹,公子齮为司马,屈建为莫敖。屈建,子木也。○齮,五绮反。屈,居忽反。有宠于薳子者八人,皆无禄而多马。他日朝,与申叔豫言,弗应而退。从之,入于人中。申叔辟薳子,不欲与语。○应,应对之应。又从之,遂归。退朝,见之,薳子就申叔家见之。曰:“子三困我于朝,吾惧,不敢不见。吾过,子姑告我,何疾我也?”对曰:“吾不免是惧,何敢告子?”言恐与子并罪,故不敢与子语。○不见,贤遍反。曰:“何故?”对曰:“昔观起有宠于子南,子南得罪,观起车裂,何故不惧?”自御而归,不能当道。薳子惶惧,意不在御。至,谓八人者曰:“吾见申叔,夫子,所谓生死而rou骨也。已死复生,白骨更rou。知我者,如夫子则可。夫子,谓申叔也。如夫子,谓以义匡已。不然,请止。”止,不相知。辞八人者,而后王安之。辞,遣之。 十二月,郑游贩将归晋,游贩,公孙虿子。○贩,普板反。未出竟,遭逆妻者,夺之以馆于邑。舍止其邑,不复行。丁巳,其夫攻子明,杀之,以其妻行。十二月无丁已。丁巳,十一月十四日也。子展废良而立大叔,良,游眅子。大叔,眅弟。○太音泰。曰:“国卿,君之贰也,民之主也,不可以苟。请舍子明之类。”子明有罪,而良又不贤故。○舍音舍。求亡妻者,使复其所。使游氏勿怨,郑国不讨专杀之人,所以抑强扶弱,临时之宜。曰:“无昭恶也。”交怨,则父之不脩益明也。 [疏]注“交怨”至“明也” ○正义曰:若游氏报杀此人,则人知其父被杀。其父所以见杀,为夺人妻故也。报杀则人知其父,是父之行不脩益明也。 【经】二十有三年,春,王二月,癸酉,朔,日有食之。(无传。) 三月,已巳,杞伯匄卒。五同盟。○匄,古害反。 [疏]注“五同盟” ○正义曰:匄以十年即位,九年盟于戏,十一年于亳城北,十六年于溴梁,十九年于祝柯,二十年于澶渊,皆鲁杞俱在,是五同盟。 夏,邾畀我来奔。无传。畀我是庶其之党,同有窃邑叛君之罪。来奔,故书。○畀,必利反。 [疏]注“畀我”至“故书” ○正义曰:杜从贾说,以为庶其之党,同有窃邑叛君之罪。刘炫《规过》云:“杜此注云‘庶其之党’,庶其奔鲁三年,若是其党,邾人即应讨之,何因至今始奔?庶其以邑奔鲁,鲁人还以赐之,畀我不得彼邑,窃邑之状复何在焉?《释例》又曰:‘小国之卿,或命而礼仪不备,或未加命数,故不书之。邾畀我之等,其奔亡亦多,所书唯数人而已,知其合制者少也。’如彼所说,又以畀我是卿,何为两说自相矛楯乎?”炫以为《释例》是,《集解》非。今删定知不然者,原杜之意,以二十一年邾庶其窃邑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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